朝阳区企业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程序:
(1)马德里商标可以一份申请书申请多个国家多个类别的商标,而普通的涉外商标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申请;
(2)马德里商标可以直接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而普通的涉外商标一般要委托当地事务所或律所提交,部分国家需要公证手续;
(3)一般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都会有商标证书,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程序申请国际商标时指定的各国则不会发放商标证书,需要时可到当地商标主管部门开具长春商标注册证明;
(4)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不要求该商标在中国已经申请或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的需要在中国已申请;
(5)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相互独立,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如果五年内原属国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6)各国商标审查时间有长有短,马德里商标审查期为12个月或18个月,超过期限未驳回则视为核准注册;
(7)相对于直接在各国申请商标,指定的国家越多,马德里商标越便宜。
(8)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低,操作方便,提交至中国商标局即可,但出结果时间周期长(18个月左右),后期如果有驳回或其他问题还是要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答辩;
(9)单一申请费用较高,大约是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两到三倍,但取得结果的时间很短,快的一个月,慢的一年左右,与此同时如果被驳回,负责案件的当地律师会针对案子给出最专业的建议,同时当地律师也会适时提醒各个流程节点期限。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如何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不利影响?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相信您不难发现,企业呈现给大众的第一印象大多数是来源于商标,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然而,处在当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大环境里,却仍有许多企业未注册商标。那接下来的时间,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讨论下,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风险?使用未注册商标到底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呢?
1、未注册商标易遭他人抢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使用的商标是没经过注册的,那该使用人就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原则即,在先注册,也就是说“先到先得”,谁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归谁。这也就意味着即便你是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当别人提出申请注册后,你将失去该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如若不早点注册商标,您辛苦的付出到最后体会的终究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悲哀。
2、使用未注册商标易造成侵权行为当企业或个人在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容易发生侵权的概率极高,不管您本意如何,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因为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无意识的侵权行为,易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商标专用权不受保护小编在上文就已经说过啦,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换言之,你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同样可以使用这个商标。那我们就再回顾一下“商标”的作用: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而当你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时,该商标的标识作用、大众对产品的认知度都将大打折扣。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商标专利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也就表明商标使用人如果不注册商标就无法形成工业产权,同时商标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企业或个人使用未注册商标,苦心经营的同时还需承担极大的侵权风险,一个不小心就会陷入各种困境。作为专业的长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还是建议企业或个人应尽早注册商标,只有合法注册商标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如若企业想要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找吧,我们可以帮您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我们不仅是你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更是你创业的保护伞,时刻为你保驾护航!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以下是通知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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