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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专利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4 08:41:21

成功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商标的作用能否发挥完全,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办理长春商标注册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有企业对商标续展、商标无效的概念提出疑问。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如果大家的商标,还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人跟你说商标是无效的,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有的会说,我注册了的商标,为什么是无效呢?在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有可能无效吗?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告诉您:有这个可能,这里涉及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

大家最容易理解的应当是商标注册期限过期无效,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商标注册一次,只有十年的有效期,如果忘记了续费,变成无效是可能的,这就需要您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记得做好商标续展工作。

此外,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宣告无效,为什么当初又可以注册成功呢,这就是审查员的水平决定的,有的审查员很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把本不应该注册成商标的,如果通过了审核,后期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提醒您不要轻易相信商标注册包过的机构,因为不管谁申请商标注册,都需要严格按照注册流程来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所以这点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小心。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然,这个宣告无效,是要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的,所以没有利益关系,一般人是不愿无缘地故的宣告别人商标无效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长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在古代没有流通的货币,人们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会拿自己多余的东西出来与别人交换自己所需的物件,而那个年代就叫做物物交换,也可以说商标的是物物交换达到某一阶段的产物,而在后来一些巧工名叫为了标识出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习惯在产品下面坐上专属的标记,这样人们在购买的时候就知道产品出自谁手,演变到今日该标识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标,现在这个时代竞争非常激烈,很多人也学会了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他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进行长春商标注册,这样在进行商标战略的时候,自己的产品才会享受法律的保护。

而现在商标为了能够区分出不同的生产厂家,还能够区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也习惯于购买自己比较信赖的产品,而这个时候企业要想赢得消费者的眷顾,就需要针对商标指定出商标战略,在市场上面打响商标的名声,这样才能够吸引到消费者的目光,这样才会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多考虑下企业的产品。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商标来区别不同的产品,而企业也可以通过树立给受众的商标,来凸显企业的形象。商标同时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会不断的增值。如果你也想你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受到法律的庇护,那么现在就要进行商标注册。

企业每个月都需要缴纳税费,然而创业者并没有经营过公司,对于顺税务问题始终存在疑问,除了大家所熟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今天注册公司为您讲解企业除了涉及企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那些税费呐。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根据商品流通(包括应税服务)中产生的增值征收的。根据税收计算原则,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商品增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价格和外国税收的实施,也就是说,它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当有增值时,才会没有增值,也不会征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除了独资和合伙企业。

印花税:印花税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税收,人们很熟悉,但它的来源却很少为人所知。根据税收史理论,任何一种税收的“引进”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和经济需求,印花税也是如此。里面有很多有趣的故事。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企业给员工所缴纳的税务,比如说员工的工资税。上述讲述了大部分企业所缴纳的费用,其包含了一些特殊行业需要缴纳的税种,这类行业含有其消费税、资源税、烟叶税。

消费税:消费税所涉及的行业通常有商场或经营产品当中含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多数货物是在生产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但是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资源税:从理论上讲,资源税可以分为绝对开采租金的一般资源税和差别开采租金的差别资源税,这反映在名为“普遍征收和差别调整”的税收政策中,即所有采矿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与此同时,开发中产阶级和高级资源的纳税人必须相应缴纳部分资源税。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加收一道烟叶税。不是销售环节,而是收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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