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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公司商标类型有哪些?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30:51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将国名、红十字会等作为商标使用,不得将商品的通用名、无意义的名称作为长春商标注册;考虑到以上两个前提,除了遵循好听、好记、好宣传等影响因素外,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原创性、相似性等专业性问题。比如蓝色小车、饥饿等商标都很容易理解。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

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必须仔细核对商标的相似度;企业或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网站,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类似查询,降低商标注册风险,避免时间的双重损失。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等元素组成,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等,如果组合商标融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则生动易辨,合并商标的注册将为企业节约单独注册的成本,更容易得到企业和个人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复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得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类似,否则将驳回整个商标。

商品或服务种类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商标分为45大类和几个小项目。企业和个人应当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被拒”并不意味着没有补救措施,只要企业或个人积极应对,就可能使商标复活。

国内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实用新型在专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技术含金量一般较高的是发明专利、其余是次之。但是也不能说发明专利就是王道,发明在专利它也需要适应市场,否则就等于没有用的专利,形同虚有。国外专利与中国专利不尽相同,需要根据某国的政策而定。

美国专利,在机构的设置上也与我国也不尽相同,美国直接统一专利与商标局,就只有商标局一个,商标局即代表着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工作。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商标都是通过不同机构划分出来的,通过分工合作形式将业务做好,我国分为商标局,专利局(即为知识产权局),此外还有版权局。

最后一点不相同的就是专利申请类型不同,美国的专利申请分为有发明专利和植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发明刚好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命名上不同。关于国内外专利申请不同的一般需要考虑到各国政策规定的专利申请差别,这里以美国为例,当然还有其他国家不同的专利制度。

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长春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实际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说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这种制度。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得转让。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二者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获得特殊保护。

4、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程序:

(1)马德里商标可以一份申请书申请多个国家多个类别的商标,而普通的涉外商标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申请;

(2)马德里商标可以直接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而普通的涉外商标一般要委托当地事务所或律所提交,部分国家需要公证手续;

(3)一般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都会有商标证书,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程序申请国际商标时指定的各国则不会发放商标证书,需要时可到当地商标主管部门开具长春商标注册证明;

(4)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不要求该商标在中国已经申请或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的需要在中国已申请;

(5)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相互独立,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如果五年内原属国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6)各国商标审查时间有长有短,马德里商标审查期为12个月或18个月,超过期限未驳回则视为核准注册;

(7)相对于直接在各国申请商标,指定的国家越多,马德里商标越便宜。

(8)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低,操作方便,提交至中国商标局即可,但出结果时间周期长(18个月左右),后期如果有驳回或其他问题还是要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答辩;

(9)单一申请费用较高,大约是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两到三倍,但取得结果的时间很短,快的一个月,慢的一年左右,与此同时如果被驳回,负责案件的当地律师会针对案子给出最专业的建议,同时当地律师也会适时提醒各个流程节点期限。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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