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集体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长春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先注册的商标会受法律保护。在商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出现近似商标申请的机率越来越大。所以,对有需要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来讲,商标这事儿宜早不宜迟,多等一天就会有多一天的注册风险。但是,多数人对长春商标注册都是一头雾水,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首次注册商标的几个要求,注意这些要求,申请才更容易通过哦!
一件商标,一项申请一次申请行为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如果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了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那这份申请就会驳回作废。一件商标,一项申请申请同一商标只限于一类商品上,即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该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
这就是说,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只限于一件商标,而且还限于一类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请中将同一类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扩大商品使用范围需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在该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上要求扩大商品范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商品专用范围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围为限,扩大了商品范围,有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注册商标,改变文字、图形,需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以原来已经核定的文字、图形为准,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改变其文字或图形已不属于保护范围,应更新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趁早注册商标,可以避免出现商标占用、商标近似等问题,导致企业因注册商标增加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注册效率。
商标是与别家商业主体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区分开来的最好标志,具有明显的辨识功能。但有很多人会把企业字号搞混,那么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1、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2、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什么是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纪人协会取得团体会员资格的为申请人提供登记注册商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机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的企业名称多为登记注册商标代理事务所,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均明确包含企业(个体)登记注册商标代理或类似项目;其主要工作人员均通过考试取得了经纪人协会核发的《企业登记商标代理执业注册证书》,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2.选择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有什么好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会围绕申请人需求和有关法律政策,在全面评判申请人实际情况后为其提出商标代理方案,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服务结果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商标代理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透明、合理,并对商标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选择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防范欺诈风险,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使申请人权益得到保障。
3.什么是黑商标代理?在登记注册大厅周边有些人会主动跟申请人搭讪,热情询问是否需要办照,再游说申请人委托其代办相关手续,但其无法出示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正规的《登记商标代理执业注册证书》。这些人就是所谓的黑商标代理。
4.选择黑商标代理会有哪些风险呢?黑商标代理不具有必要的经营资质,也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不具备代办所需知识和经验,多数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发生纠纷无从解决。黑商标代理的信誉没有保障。其多是先以超低价格吸引申请人,再在后续流程中二次或多次收费,使申请人的实际花费远远超出预期;当加价要求得不到满足时,黑商标代理就强行扣留相关证照资料逼迫申请人就范,甚至利用扣留的证照资料从事违法活动。
黑商标代理没有商标代理资格,无法直接到工商局窗口递交材料,所以往往会要求申请人亲自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只是跟随陪同,使申请人花了钱却得不到应有服务。黑商标代理承诺提供的注册地址多是虚假地址,导致企业开业后就因住所虚假被工商部门查处或是无法正常通过年检。
黑商标代理承诺提供非法垫资,但要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并使申请人面临因虚假出资被工商部门查处甚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黑商标代理往往谎称与工商部门有过硬关系,满口答应能够快速办照或者规避法律限制,并以此为借口收取高额费用,实际结果却是空耗时间而无法兑现承诺。最终申请人只能另行申办执照,反而增加了办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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