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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3 08:58:31

商标转让的情形,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通常的大部分情况之下都企业公司是不会出现商标转让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1、商标拥有公司不再经营,需要将已有商标兑换成现实利益的情况下,会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商标拥有公司因为没有使用的需求,被暂时闲置的情况下,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现实利益;

3、商标拥有公司被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现有商标,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4、商标拥有公司因为企业合并或煎饼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

5、商标拥有公司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商标转让,另外需要注意商标转让时需要将旗下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已经申请的商标但为获批的也可以申请转让。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长春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商标注册公司分享商标注册必备要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在一些国家,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点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二)具备显着性商标的显着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着特征,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着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着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着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着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

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点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点不具有显着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着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着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我从事商标代理多年,经常遇到客户的问题。我的商标有多确定?注册成功了吗?为什么我的商标被拒绝?等等。在这里,我仍然要说的是,很清楚地告诉你,长春商标注册从来没有100%成功过。如果有人真的揍了你一顿,保证100%成功,那你就得好好想想。你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许多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商标查询存在固有的盲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首先要查询该商标是否能在你想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以及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然而,在商标局官方查询系统中,存在着数据盲点。也就是说,有些尚未输入数据库系统的商标,任何人都找不到。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最长查询盲期约为6-8个月。还有3-4个月,根据商标局阶段效率不同盲区时间也不同。例如,盲区是六七个月前的事了。最近,他们被缩短到大约三四个月。在盲人时期,如果有人在某个地方和你申请同一商标,就找不到。比如下面两个商标,申请时间相差只有一天,是典型的盲区。先核准登记,后申请被驳回。所以这是个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商标注册不具备100%的成功率。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中,查询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判断。因为不仅同一商标不能注册,同样的商标也不能注册。在类似的判决过程中,申请人会有一个标准和意见,商标代理人会有一个标准和意见,商标局的审查员也会有一套标准和意见。由于他们自身的经历和经历、不同的知识、不同的兴趣和视角,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有不同的观点,三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在代理实践中,确实有我方代理人询问告知客户风险的情况,但客户在商标审查员处登记并通过审查的;也有我方代理人分析应通过审查而被审查员驳回的商标的情况,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且主观色彩较大。

对不了解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注意听取专业商标代理人的意见。如果对不负责任的代理人的询问不够严格,或者允许申请人在根本不进行询问的情况下登记,则更有可能被驳回。笔者有不同类别的客户申请同一商标,其他几类已经成功核准注册,但第九类因商标意义不重大而被审查员驳回,当然后来的审查是成功的。这清楚地表明,不同的考官在判断标准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这是第二个风险,商标近似的风险。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即使申请人的商标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并进入了商标初审公告,也不是100%的商标已经进入了国家外汇局。因为在商标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以相对或的理由提出异议(例如,考虑到与某一商标相似、侵犯个人权益、违反商标法规定等),商标局将作出异议答复收到异议申请后通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答辩权,然后通过综合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异议,直至双方进入异议审查程序。所以这是第三个无法确定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注册没有100%的成功率,但申请人不必为此担心。商标检索的盲目期是不可避免的,但剩下的两个方面可以改进。通过对专业负责的商标代理人的严格控制,将申请风险降到;申请人应当诚实、理性,不得急于注册他人商标,不得玩商标装潢,不得模仿驰名商标等。申请人应做好商标拒收复审工作,做好商标抗辩的心理准备工作,或者在注册中存在上述不确定因素,限度地使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即商标;大多数商标都能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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