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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存在的意义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41:45

人们常说要注册外资公司发展前景好,那么你知道外资公司有哪几种吗?小编今天就带你来了解一下外资公司的类型。

1、外商独资公司注册外商独资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这类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2、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外商投资性公司,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类公司成立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必须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4、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就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以上就是外资企业的类型,在注册时要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做好选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正在成为一个新的风向标。近日,中国化工成功收购瑞士农药巨头先正达,引人瞩目。中国化工在买到有形资产的同时,也获得了先正达大量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可谓是买到赚到。但是,在近年来的海外并购中,一些案例的知识产权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同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趋利避害是应有之义。

客观上,中国企业近年来由于政策、市场等各种有利因素,获得快速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当国门打开,来到国际市场竞争舞台,只急于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没有认识到提高创新及知识产权能力才是竞争之本,拥有更多优质知识产权才是壮大之源。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带来的是海外并购一时得志,购到有形资产,忽略了知识产权等事关企业发展命脉的无形资产。待到回过味来或者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才追悔莫及,空留嗟叹。

虽然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呈现上升趋势,数量居高不下,但实际上,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打交道的经验仍然不足,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在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如果不重视海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这一短板将有致命危险。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额达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3%,数额与增幅均刷新历史纪录!

中国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海外并购,既要高度重视其中的知识产权,一并打包拿来,又要认识到,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是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途径,但不是一劳永逸之举,企业还应利用好这些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才能打造真正的品牌企业、拥有更多国际市场话语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走好做大做强之路。

对于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但是未注册的商标,他人是不能注册的。怎么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关于认定商标公司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关于有一定影响力,需要注意三个问题:意识判断有一定影响力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机应该是相关公众。三十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低于范围内饿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单彪知晓情况、单彪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成都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2、关于在先使用,需要注意改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诉。

3、关于为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作品的商业标示,但是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制于使用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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